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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4:55:36 | 查看: 815| 回复: 0
近期,持续的酷暑将古城变成了一个大烤炉,按国家规定在日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应当向高温下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然而调查发现,建筑工地、小公司及多数私营业主并未遵守这一规定。

  从省政府了解到,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00元;**工人(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每人每天1.20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每人每天1.00元。防暑降温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如何使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和**保障部门这样提醒市民,由于防暑降温费用是国家规定必须给职工的福利。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有足够的福利经费发放职工的防暑降温费用,却无故不予发放,职工可以向企业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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