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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4:56:32 | 查看: 1928| 回复: 0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动离职的处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第十三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仅规定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两种情形,但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对擅自离职人员的处理,笔者认为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主管部门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符合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

  ②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主管部门要对有关人员擅自离职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③主管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④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作出对被调查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⑤主管部门应当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⑥对拒不返回或通知不到的人员,主管部门可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经集体研究,作出对被调查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二、公务员自动离职的处理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77号)第七条规定“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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