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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0:02:30 | 查看: 894| 回复: 0
  中安在线讯如今,随着**多元化的发展,人们生活丰富需求繁多,尽管生活的范围越来越大、相识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年轻人因为工作压力大,平时的交际圈有限,很少有时间去接触异性朋友,在这样的状态下往往很容易借助于网络倾诉衷情。网络总是美好的,征婚网站成为他们交友的互动平台,两个从未谋面的人谈起了恋爱并结婚,很多人乐此不疲,但现实生活是否如意,只有当事人最清楚。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2008年4月份,王某(男)与周某(女)通过婚姻介绍网站相识、恋爱,200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诉称彼此之间还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开始发现周某经常很晚回家,而且竟然经常活动于征婚网站并且进行征婚交友。2009年5月份周某离家出走,王某多次接其回家被拒绝,2009年12月3日被告曾起诉要离婚,后撤回起诉。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中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的房屋系婚前按揭购买。周某提供登记名为王某的银行存折一本,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银行房屋贷款的事实。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辩称在相处过程当中,一直真诚跟王某在一起生活,且根本不是离家出走,从交往开始王某住的房、开的车子,用的钱都是周某的,但是王某仍然和**女人有暧昧关系。因王某曾带人撬过周某的门,找人砸过周某的车,对她的精神产生了很大的伤害,现在很矛盾;对于离婚态度不好表示。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周某双方通过婚姻网站认识,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加深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加之性格及处理问题方式、方法上的差异,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吵打,相互猜疑并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争的房产系王某婚前购买,应属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按揭债务属王某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双方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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