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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1 19:02:45 | 查看: 367| 回复: 0

( t6 ^% y; y  c0 S1 K; m* e宣判现场9 D7 e  i5 O  ?0 p+ j" U  M+ l

6 @  o# A5 i( y0 K. K文强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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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R. N2 k9 R7 z" B/ `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 n) A" {' n; p3 q; ?0 R' L# R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L' l: g' x# u( D& ~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 E: \" G! v. W; `  L1 N' q  Y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1 n( g2 i4 P1 k2 a- `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性质组织罪,**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 ?+ `; f, T8 j  重庆高院同时驳回了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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