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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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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6:58:13 | 查看: 1229| 回复: 2
   2007年12月,沧州华凯集团伪造早已注销十年的国有沧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盗用沧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名义,以建设仓库为名,向市有关部门报批,在原沧州市第一木材总公司国有划拨土地上,违法建设装饰城的问题。至今两年半时间,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沧州市华凯集团违法建筑------装饰城项目历经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媒体关注,于2008年1月12日正式停工,期间华凯集团多次违法施工,被举报后阻止。然而,违法建筑至今未被拆除。
     2008年4月2日,市政府宋中秋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信访调度会后,市城管局向市政府打报告,请求市政府责令新华区政府强制拆除。赵义山副市长批复。新华区主要领导都签批。
      然而,新华区城管局拒不执行上级决定。以市政府批件非正式文件,违法建筑不是临街影响市容的,根据《城市规划法》可以不拆,责令整改。
     事实上, 法律是怎样的情况呢?

王佳      
发表于 2010-8-1 16:59:08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原《城市规划法》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华凯集团的违法建筑行为开始虽然发生在2007年新法公布前,但2008年1月4日至12日仍在施工,2009年8月29日,10月1日、2日仍违法施工。并且至今都是半拉子工程,何来适用已作废的法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华凯集团在新法公布实施后,在新华区城管局2008年7月12日向华凯集团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然而华凯集团拒不执行。并且于2009年8月底至10月2日国庆六十周年期间多次违法施工。








沧州市新华区城管局长高修增却强调执法的依据是早已作废的《城市规划法》,而不是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执行?








其中的奥妙在哪里?况且,2009年4月市城管局打给市政府的报告就是强制拆除,主管副市长赵义山已经批复,为何作为下级单位的领导不执行上级决定,高修增还要为华凯违法行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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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7:04:00
沧州市新华区城管局局长问题主要有
一:为何不执行上级文件和领导批示?
二:用过期作废的法律处理新法颁布后的违法行为,偷换概念,是故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
三:2008年7月12日向华凯集团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尽快拆除违法建筑,华凯集团认可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高修增为何还要替华凯集团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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