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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2 15: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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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 ^1 `" Z( f6 w3 e8 g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u6 W1 {3 `1 K& }8 x& o; l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o$ E: b: c- i" f: b/ ^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3 J$ Q) u; B6 M0 }2 J- g4 w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 y7 v5 v& ~+ W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 Q7 q9 v5 ?, Q- ^2 q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Q5 x* `5 a% b- Q/ T% q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3 V9 J& Z! ~/ d' A- I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9 @4 Q9 N- p0 P" x' t4 j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 \8 w! C* `0 D/ V4 [/ z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V# C% f" P' \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k" [5 E/ A6 g! N6 j) }' k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7 w$ p5 s m/ @" d" I) z9 [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7 M. ^0 j) z" c k" t0 Y; l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 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 n! |1 w" D7 P+ R: d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 {' }( m! e% `; D% C3 N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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