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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6 18: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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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英德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校服供应商、建筑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6.5万元。2009年赖来新被抓后,近百名涉案校长迫于压力纷纷投案自首。此案入选广东省2009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1 c$ }& D8 {5 \2 H- m: b" A; s一名教育局长被抓,近百名校长主动交代自己的罪状,我想,不是因为这些校长良知上的觉醒,也并非他们坚信严密的法网下无漏网之鱼,而是因为他们感到,他们被揭发和查处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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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是量刑从轻的法定情节,嫌犯为了自我保护,应该是有揭发动机的。这样的动机能否变为行动,取决于嫌犯的伦理观和情感因素,更取决于嫌犯心中的利弊权衡。权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揭发的对象:有些对象是可以揭发的,而有些对象,则不但不能揭发,还要尽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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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1 d: h$ ]6 q8 a6 P在法治水平不高,**生态不是很健康的环境中,并不能做到有罪必究,同罪同究,犯罪主体不同,同样犯罪有不同的结果,可能不被追究,也可能重罪轻究。这是嫌犯在揭发时要分清对象的现实基础。如果一些官居高位者,被揭发而得不到追究,照样做大官掌大权,那么揭发他,岂不是自找麻烦?而不揭发,人家说不定还会感念你的“忠诚”和“义气”,对你进行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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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一多,**们自然就知道权衡轻重。在他们那里,恐上不恐下的心理很普遍,被查处后,时常依据上下关系和职位高低,来判断哪些人可揭发哪些人不可揭发。下级对于他们来说,是没什么能量的,很多本身靠自己来保护,揭发他们,不会有太多的遭打击之虑。这势必导致上级揭发下级更容易发生。3 i# \6 k2 e- k3 p&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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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揭发上的“上下逻辑”,还有一层原因,是因为上级掌握下级的情况,往往比下级掌握上级的情况多得多。比如,下级除了自己,还有没有**的后台,嫌犯都掌握着,能精确地分清哪些人可“得罪”而哪些人不能;而下级要搞清楚上级的后台是谁,有多大能量,则不容易。另外,下级违规的情况和证据,上级也容易掌握,而上级违规情况,下级掌握的途径有限。所以,上级一被查,下属往往都会有被揭发的恐惧。$ a, \4 D; w# y* M/ _4 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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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官员逃避制裁,一靠隐藏得深,二是有保护伞。上级被查,不但隐藏不了,保护伞也没了。在**系列里,上级往往是下级的保护伞。一个贪腐官员被查,下级中的很多人就没有了支柱,失去对抗法律的心理防线,这也会促使他们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6 y4 L& F+ O# H: k
, A# L0 s }7 {! e& k$ [' b应该承认,贪腐官员被查,对于下级来说,威慑力不小。所以,广东英德一名教育局长被查,能引发百名涉案校长自首。但是,为什么就没有一名局长上级自首。也许,上级都清正廉洁,都没有问题需要交代。但是,贪腐官员被查,威慑力难以到达上级的现实,也是存在的。当然,不能排除,也有一些人无牵涉之虑,所以稳坐钓鱼台。查贪腐,只有对上对下效果一致,才能说明法律面前真正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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