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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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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0 23:52:31 | 查看: 333| 回复: 0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一条新规引起舆论普遍关注: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8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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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 z4 P! I* {" @) m3 W* r4 V+ s如何才能有效治理矿难,一直是摆在政府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这次“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新规的出台,更多是释放出严管的信号而已。# X7 ^! K( U1 i+ e' o! y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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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类似主张,并视之为避免矿难频发的有力举措;此后,凡有大型矿难发生,此类声音几乎总能听到。所以,国务院这次的举措,应该算是对民声民意的从善如流;而公众之所以如此待见这条新规,显然与其来自民间呼吁的诞生背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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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M' W1 [- G然而从感性的畅想回到理性的现实,当建议变成要实际操作的制度,此项新规恐怕难以发挥强效。首先,“矿领导”是个模糊字眼,人们建议时的主要指向应是“煤老板”,而“矿领导”显然根本不可能等同于此;甚至于,班长组长有时也可能被解释成“矿领导”。事实上,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架构与自主经营,政府部门很难对“矿领导”做出具体界定,“矿领导”的解释权更多是掌握在企业手里;就算有强制界定,像网友所说,招聘专职带队下井的农民工“矿领导”也并非没有可能,因为如此付出的成本要远低于改进设备、加大安全投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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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j8 ?; y7 z3 `0 m更何况,这一新规想要发挥效用,前提是有严密的政府安全监管。否则,要求“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对企业而言,根本没有实际约束力。如果这样严密的政府安全监管确实存在,连企业是否安排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都能监管得到,那么矿难事故何愁得不到治理,又哪里需要增添新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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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c9 l0 F: b: {" K  ?$ G( {不难发现,这是个悖论:“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要成为可能,必须先有安全监管真正到位;可安全监管真正到位了,“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又似乎变的多余。当然,笔者无意完全否定这一新规,而是基于对现实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认识,看到了它的局限性。0 [) Z3 W- l3 W7 ?&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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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出自美国约翰·法比安·维特的《事故共和国》)。将这句话复制到中国治理矿难,显然不能只是“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所形容的应是让煤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集中在井下,让他们成为预防事故的第一关注者,主动以严格的专业管理和极高的安全设施投入来捍卫他们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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