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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5: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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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事件“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性问责才是关键+ z& E7 x6 m$ g0 b3 ^7 f6 A' k: [: @
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因“石首事件”被免职的湖北石首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被问责不到一年即已复出。湖北荆州市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昨日澄清:这一报道失实。贵报昨日社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样的澄清,恰是“澄而不清”;“仅仅是伤及了皮毛”,问责制度始终无法让应该负责的人“伤筋动骨”;根本“无助于重建信用”。社论对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分析似乎没有触及根本,措施也过于简单———主要还是着眼于力度。笔者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的问责制度还是“行政性问责”,而非“程序性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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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性问责”,即行政部门内部的问责,涉案官员有没有责任以及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基本上是由上级行政首长说了算。所谓“程序性问责”,即立法部门或者由立法机关授权的部门,按照既定问责程序对行政官员的行为和结果进行问责,并公布问责的过程和结果。“程序性问责”的关键在于,是权力机关而非涉案官员的上级首长说了算,而权力机关是由民选的代表组成的,问责最终体现的是公民意志而非行政首长个人的意志。$ r+ d5 z- G- V/ @! B2 L/ Q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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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没有问责制度就没有责任政府。可以说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问责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一环。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问责制度依然还是行政性的。而加强问责的手段也多是前紧后松的运动式问责,即对敏感事件的责任官员加大处罚力度,然后再找机会让他们转任**职务。表面上看,这种乱世用重典的方式能起到震慑作用,其实问题极大。首先,大量需要问责而没有被舆论强烈关注的事件被忽视了,所涉官员均成了漏网之鱼。这起不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因为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不会觉得是自己犯了错,而是认为自己运气不好。其次,热点事件的涉案官员往往受到严厉惩处,甚至超出了法定程度。说白了,目前的“行政性问责”,从某种程度上说只不过是“敏感性问责”罢了。行政首长关注的事件就是敏感事件,必须从重从严查处;而行政首长不太关注的事件就不是敏感事件,基本上可以从宽从快处理。但对于那些受到过重处罚的官员,过后往往要网开一面,因为他们在关键时刻忍辱负重帮上级首长排忧解难,风声过后安排他们重新上岗自在情理之中。总的来讲,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无论是问责还是复出都是非程序性的,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公民监督根本没有被纳入到问责过程中来,起着决定作用的从来都是行政首长,这才是乱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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