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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12:47:14 | 查看: 891| 回复: 0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
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参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或拨打12333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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