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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09:34:02 | 查看: 795| 回复: 0
11月21日,记者从河北省征兵办公室了解到,为认真贯彻落实征兵工作政策规定,确保兵员征集质量,日前,省监察厅、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兵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征兵工作退兵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格退兵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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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兵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注度高、政策敏感性强,严肃征兵工作纪律尤为重要。近年来,在“当兵冷、征兵难”的情况下,我省坚持透明征兵、公开条件,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征兵纪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基本实现了“阳光征兵”。各级兵员征集部门每年都多次组织接兵人员认真学习廉洁征兵的政策规定,并综合运用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严把政审、体检、学历审核和审批定兵等主要关口,强化对重点对象、敏感问题的监督检查。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也多次强调,对征兵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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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N# ^! r  据省征兵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各级如此重视,仍然有一些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个别兵役机关原则性、政策性不强,极个别应征青年怕苦怕累,不能适应部队严肃紧张的锻炼成才环境,每年都有极个别新兵被部队退了回来,6个相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主官受到了政纪处分,3名责任领导还在全省征兵大会上做了深刻检查。9 }4 F# }2 Q/ D" A

, ^7 a) E8 b+ U$ s! N+ X% X  为进一步规范退兵责任追究,省监察厅、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府征兵办公室专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征兵工作退兵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如再发生退兵问题,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从源头上确保兵员征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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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指出,在今冬征兵工作中对因体检、政审等问题发生责任退兵的,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退兵问题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对因收受应征青年或家长钱物、有价证券而放宽体检政审条件造成责任退兵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领导应付领导责任的,一并追究。# i% I4 x# p0 }

9 `: y% W; ~. P' d  《规定》还专门对已被征集到部队怕苦怕累、不甘受纪律约束等思想原因不愿继续服役新兵的处理规定进行了明确,依据《兵役法》规定,除给予其经济处罚外,两年内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将其招聘录用,原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予复工、复职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Y4 Y1 C: G4 X" v* t1 \

% {1 F* W! u( I  省征兵办公室举报电话:座机:0311-87988445;手机:1863213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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